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308號債權人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家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足勇文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足勇文具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彰化縣和美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