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曲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正元報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德宇報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丙○○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正元報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方面:被告答辯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被告德宇報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乙○○被訴偽造文書一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