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

附民原告 潘柏樺

附民被告 簡耀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文軒

王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沈志凱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被告王宏、沈志凱雖非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因原告依起訴書之記載起訴主張被告王宏、沈志凱與本案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簡耀均、陳文軒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對被告王宏、沈志凱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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