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47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被告 陳羿茹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葉玉芬

附表:              

編號

借款餘額

(新台幣)

利率

利息:下列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下列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上限期數為九期。

1

13,490元

2.595%

112年3月19日

112年4月20日

2

56,952元

2.595%

112年3月2日

11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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