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黃霈涵 (原名黃
  美雀)及被告 黃駿騏 (原名 黃稜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19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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