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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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5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告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偉立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朱龍祥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6月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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