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谷濟企業有限公
司(原名:谷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806元,應繳裁
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