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葉純妤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 蔡星鋒 (原名 蔡秉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吳保任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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