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49號聲請人 李文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基金全名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12-D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