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原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財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房屋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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