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96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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