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6號聲請人 朱國賓 相對人 吳仁清 相對人 吳仁盛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仁清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吳仁清、吳仁盛共同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仁清簽發如附表㈠、相對人吳仁清、吳仁盛共同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1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0年7月19日│12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002│100年8月3日│24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003│100年9月13日│351,68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004│100年9月13日│15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0││├──┼───────────┼─────────┼───────────┼───────────┼────────┼──┤│005│100年12月2日│60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006│101年3月21日│347,72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007│101年11月15日│60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008│101年11月15日│608,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本票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1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9│101年3月22日│1,200,000元│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CKZ0000000000││└──┴───────────┴─────────┴───────────┴───────────┴────────┴──┘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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