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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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告 劉弘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1,7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