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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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4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零參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235號、第5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海洛因(檢驗後淨重為0.03公克)暨其包裝袋係屬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情。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已死亡為由,以98年度毒偵字第5235號、第5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03公克),有該醫院民國97年6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97年度毒偵字第931號卷第43-1頁)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