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建樺具保人黃信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建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黃信凱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5年5月2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業經本院核閱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無訛。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依聲請人通知,督促或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