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96號

聲請人 黃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GABRIELABRIOCASTROMAYOR間機車過戶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行照到院。

三、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8,000元之請求項目、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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