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96號
聲請人 黃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GABRIELABRIOCASTROMAYOR間機車過戶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行照到院。
三、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8,000元之請求項目、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