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5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相對人佑鵬企業有限公司
武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佩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485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11年11月14日2,300,400元403,060元112年1月15日112年1月15日2111年11月14日1,000,000元953,199元112年1月15日11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