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政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2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之判決理由及被告所犯為竊盜或施用毒品之罪、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3日│108年1月28日│107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2850、2860、3552│2850、2860、3552│2850、2860、3552│││號│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42│108年度簡字第142│108年度簡字第142││事實審││7號、第1462號│7號、第1462號│7號、第146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42│108年度簡字第142│108年度簡字第142││判決││7號、第1462號│7號、第1462號│7號、第1462號││├────┼────────┼────────┼────────┤││判決│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1日│108年7月17日│108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7595號│8457、8722號│8457、872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42│108年度簡字第178│108年度簡字第178││事實審││7號、第1462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8日│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42│108年度簡字第178│108年度簡字第178││判決││7號、第1462號│1號│1號││├────┼────────┼────────┼────────┤││判決│108年10月15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前經定應│編號5、6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6日│108年7月14日│108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毒偵字│││3142、3769號│3142、3769號│第1268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08年度投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175││事實審││401號│401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109年1月3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08年度投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175││判決││401號│401號│號││├────┼────────┼────────┼────────┤││判決│108年12月3日│108年12月3日│109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2日│108年1月2日│108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8年度毒偵字│││2315號│第478、590號│第478、59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274號│493號│493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9日│109年3月9日│109年3月9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判決││274號│493號│493號││├────┼────────┼────────┼────────┤││判決│109年2月25日│109年4月9日│109年4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1、12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