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4日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以93年訴字第643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偵字第3395號),於93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
8月,已於93年8月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