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106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恐嚇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甲○○涉犯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部分,業經原告乙○○撤回其刑事告訴在案,此部分另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羅貞元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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