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4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4809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商仕達代理人鄒璦璘債務人徐家堂即徐聖堂(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次按,支付命令於核發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其命令失其效力。末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徐家堂即徐聖堂聲請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所提出上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業經本院民事庭以未合法送達為由撤銷在案,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15日桃院增非珍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支付命令尚未確定。又該支付命令係於111年10月31日作成,而債務人已於111年11月7日死亡,顯未能於3個月內送達予債務人,自已失其效力。是債權人持失效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又此係非得命補正之事項,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