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吳志信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最末行有關查獲經過補充「吳志信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公務員或員警知悉其犯罪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志信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志信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公務員或員警知悉其犯罪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偵查卷第6頁、第9頁),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駕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未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因而肇事,並致告訴人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之過失情節、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雙方迄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21號被告吳志信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信為負責機場接送之司機,係以駕駛為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5月26日17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往五股方向行駛,途經該路與文程路交岔口之際,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道路類別為市區道路、速限時速50公里、路面狀況為柏油而乾燥且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 盧昱夫 騎乘腳踏車,由同市區明志路往新莊方向直行行駛至上開交岔口之際,吳志信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致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前方,撞擊由盧昱夫所騎乘之上開腳踏車前輪,盧昱夫因而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盧昱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吳志信於警詢時及偵│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發車│││中之供述及自白。│禍有疏失,惟辯稱:當時伊││││要下班回家,已不算業務云││││云。│├──┼───────────┼────────────┤│2│告訴人盧昱夫於警詢時及│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告訴人與被告間於上開時發│││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生車禍之現場狀況,及告訴│││一)(二)、交通事故現│人受傷之情形。│││場及車輛外觀照片、告訴││││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檢察官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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