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春陽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壁虎‧打滾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銘鴻 即 李銘鴻
錢佩雯
李銘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關於利息之約定記載「按月繳付。以年利率3.6%計算」等語,而債權人未提出其他可釋明該借款利息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9.6之證據資料,則其關於請求超過借據上約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
3.6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