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9號聲請人 孫采綺 非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冠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依台端所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台端僅繳納1,000元,應補聲請費1,000元)。
二、表明票據是否已確實提示,並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