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號再審原告 李丕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宋璧瓊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10號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4,8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