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天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十九即新臺幣
壹佰玖拾元;由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二十九即新臺幣貳佰玖拾
元;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三十二即新臺幣參佰貳拾元(餘新
台幣貳佰元之負擔部分,尚有被告己○○部分未審結)。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