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萬零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扣除前已繳捌仟貳佰陸拾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