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昭鋒
李金雪 羅瑤珠 馬驪 丁惠美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正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卓晉 間因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七百八十五萬六千二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一萬八千二百二十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