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倪煌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和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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