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623號
原告 翁政德
被告 黃金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專屬該建物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非屬本件專屬管轄法院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