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吳明俊
被告 傅雅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3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陵萍
法官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怡湘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吳明俊
被告 傅雅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3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陵萍
法官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怡湘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