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吳明俊

被告 傅雅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3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陵萍

法官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怡湘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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