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代理人 李承璋 債務人 陳韋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5,29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