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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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温萬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温萬宏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02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0月05日止累計75,816元未給付,其中71,709元為本金;2,82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温萬宏於102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6,153元,約定自102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0月5日止累計18,452元給付,其中17,658元為本金;71
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温萬宏於100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0元,約定自100年12月21日起至105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0月5日止累計28,750元未給付,其中26,607元為本金;859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萬宏│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81%│││71709││0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温萬宏│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7658││0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温萬宏│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26607││0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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