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О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