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圍牆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温競才 訴訟代理人 王美英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 黃凰瑄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謝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姓名「 溫競才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競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上訴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慧如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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