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債權人 韓少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玉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他足以證明得向沈玉婷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或提出完整之通訊軟體通話內容截圖(須顯示對話人即債務人之姓名為沈玉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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