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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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原名:黃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