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張鈞前 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原上訴8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台上字31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901號函所附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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