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己○○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丙○○、丁○○、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6年7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6年6月25日至106年6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丁○○、丙○○、乙○○、庚○○。嗣債務人丁○○、乙○○將抵押物應有部分分別於96年8月24日、96年12月28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己○○、甲○○。而債務人丁○○、乙○○、庚○○分別於88年5月6日、94年8月26日、91年1月8日、92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600,000元(根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契約金額增加為800,000元)、800,000元、1,000,000元約定
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06年5月6日、102年3月24日、101年1月8日、107年6月12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丁○○自97年8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86,097元及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分別自①97年8月26日、②97年8月24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分別為①257,854元、②617,686元及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庚○○自97年8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為780,990元及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丙○○自97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為417,548元,均應視同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1日通知相對人丙○○、己○○、甲○○及債務人丁○○、乙○○、庚○○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己○○、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附表:98年度拍字第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東鄉││273│旱│00│17│9.81│18分之3│丙○○、 楊居 │││││││││││││進、甲○○(│││││││││││││應有部分各為│││││││││││││18分之1)│││││││││││││││││││││││││││├──┼───┼────┼────┼────┼────────┼─┼──┼──┼──────┼─────────┼──────┤│002│南投縣│竹山鎮│東鄉││276│田│00│10│43.87│全部│丙○○(應有│││││││││││││部分3分之1)│││││││││││││、己○○(應│││││││││││││有部分3分之│││││││││││││2)│└──┴───┴────┴────┴────┴────────┴─┴──┴──┴──────┴─────────┴──────┘┌───────────────────────────────────────────────────────────────────────────────┐│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4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50│南投縣竹山鎮東│南投縣竹山鎮東│鋼筋混凝土造加│208.│75.9│││││││││284.│陽台│56.0│全部│丙○○、楊居││1││鄉段第273地號│鄉路5之21號│強磚造二層│84││││││││││74││3││進、甲○○(│││││││││││││││││││││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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