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檢具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為證,被告顯已逃匿。經核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