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范文成 兼輔佐人 胡氏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被告 解松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