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385號
原   告  莊宜憲
被   告  李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35,000元,清償期限為108年10月15日、11月
15日、12月15日分三期清償。被告卻未依約還款,履經連絡
,未獲被告回應之事實,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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