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告 王陳詠雪

被告 王達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20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

                 法官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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