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告 王陳詠雪
被告 王達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20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
法官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