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原告 蕭文豪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

被告富程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璿

訴訟代理人 高紹珉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2日16時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9月16日宣判。茲因被告於同年月8日具狀表示已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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