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原告 蕭文豪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世璿
訴訟代理人 高紹珉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2日16時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9月16日宣判。茲因被告於同年月8日具狀表示已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