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信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文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擋風玻璃隔熱紙費用新臺幣6500元之估價單,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應更正利息利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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