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尤章吉
原   告  尤明華
原   告  尤惠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被   告  尤柏期   住台南市七股區槺榔61號之15
被   告  尤世勳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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