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尤章吉
原 告 尤明華
原 告 尤惠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被 告 尤柏期 住台南市七股區槺榔61號之15
被 告 尤世勳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