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聖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所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5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後來因發現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