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 陳姵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文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亦均為家事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以書面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額為1,036,577元,並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1,296元,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2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因原告未領取,依法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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