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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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與其所犯其他逾6個月之有期徒刑之罪定執行刑,而未諭知易科罰金,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與其所犯其他逾6個月之有期徒刑之罪定執行刑,而未諭知易科罰金,原無不合。惟嗣後全案經受刑人上訴後,復就此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其餘部分則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判決書2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以利執行,自屬有據。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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