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 涂秀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文筆劉献文 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7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調查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為與相對人即原審被告劉文筆、劉献文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上訴事件(即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77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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